-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七、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 三十一日以前解繳市庫並報送主管機關,非經臺北市政府專案核准不得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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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30527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