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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五字第0920072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三、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十四、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五、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編成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審計處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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