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提報市 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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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五字第09305271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