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一、各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 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應將所屬信託基金前項決算所編造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納入 附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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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會決字第09931551700號函修正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