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二十四、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臺北市財 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 市議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 二十五、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六、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會決字第09931551700號函修正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