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各管理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內容外,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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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4
九十三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二字第09200710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