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7-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331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水域船舶營 運及專用碼頭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本市藍色公路之營運及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藍色公路:指在本市轄區河域內之碼頭間,經營水域營運所航行之路 線。 二、藍色公路營運:指在藍色公路上,經核准以客船或載客小船載客之營 業活動。 三、藍色公路專用碼頭:指經本府公告專供藍色公路營運使用之碼頭。
  •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除組成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審議事項外,委任本市公共運輸處執行。
  • 第 4 條
    主管機關審理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 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 條
    本市船舶得從事跨縣(市)、直轄市藍色公路營運。 非本市船舶申請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者,主管機關得依平等互惠原則為准 駁。
  •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藍色公路發展及維持船運 秩序,必要時得採取相關措施,責令營運人合作營運或採取必要之配合, 並納入許可處分之附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