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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7-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3313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第三章 碼頭之使用管理
  • 第 23 條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分為下列使用方式: 一、停泊船席:供船舶非營運時停靠使用之船席。 二、靠泊船席:供船舶營運時停靠以上下乘客之船席。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及前項使用船席,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24 條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船舶,不得停、靠泊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但中央氣象 局發布颱風警報期間或其他緊急狀況時,得暫時准予繫泊。
  • 第 25 條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靠泊船席,平時應保持淨空,不作加油、加水、修護、 補給、休息等使用,僅供經申請核准之船舶載客上下岸使用。 使用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以先到先用為原則。每艘船舶載客上下岸作業時 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作業完畢即應駛離,不得滯留、休息或妨礙其他船 舶使用。
  • 第 26 條
    使用藍色公路專用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洩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作釣魚、訓練、跳水、游泳或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 四、其他妨害碼頭安全或污染碼頭之行為。
  • 第 27 條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及其附屬設施,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准設攤、兜售物品 或放置貨物。
  • 第 28 條
    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得委託民間業者營運管理。
  • 第 29 條
    停泊或靠泊藍色公路專用碼頭,應繳交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計收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0 條
    本府因興建公共設施或辦理其他活動,須拆除碼頭或影響藍色公路營運時 ,營運業者應予配合,並納入許可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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