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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一字第092353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
  • 貳 成績考查與重補修
  • 十一 各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 十二 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德行二項。各項目成績之考查由各校另訂之。
  • 十三 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 十四 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取得丙級以上技能檢定及格證書,得由各校酌予抵免採計學分。 (二) 參加公共職訓機構技術生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參加各類技藝 (能 ) 競賽、檢定獲得優勝者,經各校甄試或審查通過得免修相關科 目並採計學分。 (三) 轉學 (科) 生在轉入後,得辦理學分抵免後採計學分。
  • 十五 重補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隨班修讀。 (二) 開辦專班。 (三) 自學輔導。
  • 十六 重補修以在學期中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利用寒暑假、星期假日等 時間授課。
  • 十七 重補修得跨類 (科) 、跨年級或跨校 (部) 修讀。
  • 十八 開辦重補修專班最低人數,實習科目以五名、其他科目以十名為原 則。
  • 十九 重補修採自學輔導方式辦理時,教師授課時數以原應授時數二分之 一核計。
  • 二十 重補修授課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校內教師兼課超出其基本授課時數時始得支領兼課鐘點費,並受「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兼課及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辦法」教師授課時數 之限制。
  • 二十一 重補修班及自學輔導之教師,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鐘點費 。
  • 二十二 重補修經費請依臺北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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