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學生輔導
- 二十五 各校應成立學年學分制學生輔導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 校長就有關人員聘兼之;並得依業務性質分設若干小組,負責學 生輔導有關事宜。
- 二十六 各校得依下列重點訂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項目: (一) 輔導學生及家長認識學年學分制,協助選習適性課程。 (二) 輔導成績優異學生充實或加速學習。 (三) 輔導低成就學生補考、重修、重讀、轉科或轉學。 (四) 重補修學生之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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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09
臺北市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一字第09235384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