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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及預算籌編原則編製 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暨九十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 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並另以一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 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 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各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送請 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三、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 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業務)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 (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 關科目項下。
  • 十五、各主管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 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四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十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 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 ,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 關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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