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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900033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條及九十六條規定訂定。
  • 二、九十一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之預算;涉及營業基金者,稱營 業基金預算,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基金者,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以減少虧損,追求最高盈 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應本自 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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