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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105708500號函發布自91年1月20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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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900033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105708500號函發布自91年1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