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條及九十六條規定訂定。
- 二、九十一年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二部分之預算;涉及營業基金者,稱營 業基金預算,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債務基金者,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 三、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以減少虧損,追求最高盈 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外,應本自 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四、本府各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辦理。
- 五、本府為籌編附屬單位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 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及審核
- 六、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照前開院頒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府 年度施政綱要,參酌最近三年預算執行績效,衡酌未來事業發展趨勢,擬訂其主管範圍 內之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附單位預算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擬訂業務計畫與 概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標訂定之。
- 七、各管理機關應依照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單位主管及高級幕僚 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本府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業務計畫預定實施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應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按繼續 經費預算之編製,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就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概算。 (四)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 借、償還等項目,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先行辦理者,補辦預 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內具體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當年度盈(賸)餘及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賸)餘,應依規定表格檢討是否 就其部分或全部盈(賸)餘解繳市庫。但所請由庫增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 短絀)等,除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 八、各管理機關擬編之業務計畫與概算,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依規定時間陳報主 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規定,送 請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 送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如涉及本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修訂者,除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外,對於計畫型之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對於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照行政院訂 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九、各管理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 間陳送行政院。 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於預算定案前即獲知者,應編列預算, 並註明編列依據。
- 十、各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查管理機關業務計畫與概算,並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查數額表及 審查意見,連同附屬單位概算書送達主計處。
- 十一、人事處、研考會及資訊中心依第八點規定,先期審查各專案計畫之初審結果及公共工 程中程計畫之複評結果,應依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 十二、主計處就各附屬單位概算,加具意見,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 論,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複評結果,提報預算審查委員 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會議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管理機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 十三、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通知各主管機關轉知管理 機關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彙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隨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通過後,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 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 十四、各管理機關應切實依本府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 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本府所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十五、各附屬單位預算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 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併同附屬單位預算案送市議會。
- 第 五 章 附則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各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 ,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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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105708500號函發布自91年1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