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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900033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 第 五 章 附則
  • 十六、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十七、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複 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十八、各管理機關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 ,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十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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