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福利互助及保險
- 第 41 條工友在職期間,應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參加福利互助。
- 第 42 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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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捷人字第0913201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工友工作規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