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僱用
- 第 4 條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 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驗 合格。 前二項所定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應具備之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 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 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 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本局於僱用工友時,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條件,及依第 三項另定之條件,將納入勞動契約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終 止勞動契約規定要件者,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併案歸檔。
- 第 5 條僱用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 填繳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技術工友,除應依前項規定繳驗證件並填繳表件外,本局規定應具備專業證 照者,應繳驗並收繳相關專業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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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人字第10232015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6條;並自102年6月2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