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僱用
- 第 4 條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驗 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 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 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僱用工友,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繳驗國民身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 填繳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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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人字第09831493100號公告修正第23~26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