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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捷人字第0913201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工友工作規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 第 三 章 工作時間
  • 第 6 條
    本局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比照本局職員之規定 。
  • 第 7 條
    本局女性工友不得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第 8 條
    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其延 長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 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前項因業務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乘 一又三分之一)。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乘一又三分之二)。
  • 第 9 條
    本局工友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 10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工資照給,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一倍發給。前開假日其延時工資按本規 則第 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發給,或於事後一個月內核實補休。
  • 第 11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則第 六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一倍發 給之 ,並得於事後核實補休。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局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前項假期( 含例假日)及延長工作時間。但停止假期或延長工作時之工資,應一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核實補休。 前項第一、二項,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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