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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人字第10232015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6條;並自102年6月24日起實施
  • 第 四 章 請假與休假
  • 第 12 條
    本局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勞動節日)及例假日,比照本局職員週 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 第 13 條
    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
    (刪除)
  • 第 15 條
    基於業務上需要,特別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 一倍發給。
  • 第 16 條
    (刪除)
  • 第 17 條
    本局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並應按日扣除工資: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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