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請假與休假
- 第 12 條本局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勞動節日)及例假日,比照本局職員週 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
- 第 13 條本局工友之請假,比照本局職員之規定辦理: 一 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 工餉。 二 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不得超過二十八日。女 性同仁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逾期得以事假或休假抵銷。但患重病經機關 首長核准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兩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 長病假得重行起算;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自停職之日 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於停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 復職。 延長病假,得由機關首長酌予餉給總額之全數。 三 婚假: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 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 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 繼父母,以工友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 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 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日內請畢。 五 產前假: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六 分娩假: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 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 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七 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 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 公假:工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 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請公假已滿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五)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 。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其停職 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停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 職。應徵服役公假期間,其餉給總額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九 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 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 應至少半日。 上開未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則另依其規定辦理 。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 或醫師證明書。
- 第 14 條工友在本局(含其他政府機關轉僱)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比照本局 職員之規定給予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 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 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五 十四年以上者三十日。
- 第 15 條基於業務上需要,特別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 一倍發給。
- 第 16 條本局工友符合第十四條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以上,按在職月 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十四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均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 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 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 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 第 17 條本局工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並應按日扣除工資: 一 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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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捷人字第0913201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工友工作規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