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工資
- 第 18 條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 第 19 條工友之工資,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本局工友薪級標準表規定核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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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人字第09831493100號公告修正第23~26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