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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人字第10232015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6條;並自102年6月24日起實施
  • 第 六 章 考核、獎懲
  • 第 20 條
    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 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 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另予考核。 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1 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 第 22 條
    年終考核項目分為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其評分基準如左: 一、工作:佔百分之五十。 二、品德: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勤惰:佔百分之二十五。
  • 第 23 條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工餉最高級 ,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工餉最高級 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給與一個 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 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本條所稱「餉給總額 」,包括工餉、專業加給及重大工程職務加給。 工友考核獎金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第 24 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 第 25 條
    本局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 第 26 條
    職工之考核及獎懲標準除本章之規定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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