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考核、獎懲
- 第 20 條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 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 或另予考核: 一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三 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 第 21 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不滿七十分。
- 第 22 條年終考核項目分為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其評分基準如左: 一 工作:佔百分之五十。 二 品德: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 勤惰:佔百分之二十五。
- 第 23 條考核考列甲、乙、丙條件,由本局另定之。
- 第 24 條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 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薪最高 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 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不予獎懲。(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本條所稱「餉給總 額」,包括工資、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
- 第 25 條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超過 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 第 26 條本局工友之獎懲除依據本工作規則及「本局工友獎懲標準」辦理外,並參酌 「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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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捷人字第0913201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工友工作規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