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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人字第09831493100號公告修正第23~26條條文;並自98年5月11日起實施
  • 第 六 章 考核、獎懲
  • 第 20 條
    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已達六 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 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 第 21 條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 第 22 條
    年終考核項目分為工作、品德、勤惰三項,其評分基準如左: 一、工作:佔百分之五十。 二、品德: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勤惰:佔百分之二十五。
  • 第 23 條
    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 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給與一 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本條所稱「餉給總 額」,包括工資、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
  • 第 24 條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 第 25 條
    本局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 第 26 條
    職工之考核及獎懲標準除本章之規定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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