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職業災害補償與撫卹
- 第 38 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予以補償。
- 第 39 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 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補償不須抵 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所領死亡補償之 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工友管理要點有規定者外,依勞動基準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 第 40 條工友死亡,除發給遺屬撫卹金外,並發給殮葬補助費。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 患職業病而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工友管理要點規 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本俸俸額計 算,火化者補助七個月,土葬者補助五個月。 所發給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屬領受。由遺屬共同支付者 ,依各遺屬實際支付比例領受。其無遺屬者,得由本局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工友遺屬領受殮葬補助費之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 41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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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人字第10232015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46條;並自102年6月2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