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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捷人字第09132016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4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工友工作規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友工作規則)
  • 第 九 章 撫卹及因公受傷
  • 第 38 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準法及其施行 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 第 39 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 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工友因公死 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 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第 40 條
    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採行入棺土葬者,核發五 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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