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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玖、移交、移轉
  • 三十八、各機關改組、業務移撥或裁撤時,應與業務承接或接管裁撤之機關辦理檔案移交作 業。 移交作業完成後,應由移交及接管機關分別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 三十九、各機關屆滿移轉年限之檔案,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永久保存價 值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層送本府彙送檔案 中央主管機關。 移轉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四十、檔案移交或移轉後,應修正檔案目錄,重新辦理彙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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