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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7、8點條文及附件一、第10點條文之附件四;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 計畫主持人成果類
  • 十一、經本局當年度核定並依時限完成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或研究 發展獎勵進修及研究計畫類之計畫主持人,得申請本類獎勵。
  • 十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局 (企劃處) 提出申請。
  • 十三、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 申請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計畫或研究發展獎勵進修及研究計畫 類之單位於申請成果報告送審時,本類申請人得同時提出申請 ( 於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中,勾選申請計畫主持人成果獎勵) 。 (二) 申請人任職於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五) 或出國 報告書 (如附件五之一) ,同時檢附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 附件六) 或出國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附件六之一) 。 2.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再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 (企劃或相關單位) 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室辦 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三) 申請人任職於本局各處室: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五或附件五之一) , 同時檢附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 (如附件六或附件六之一) 。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 十四、審查: (一) 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相關處室及府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 (二) 審查重點:執行或研究成果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及提昇醫療水準 有高度價值者。 (三) 本局原則於每年四月底 (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 定期召開工作小 組審議。
  • 十五、獎勵辦法: 每次獎勵名額以不超過三人為限。 頒發新臺幣 (以下同) 壹萬至伍萬元之獎品。惟計畫主持人非公務 人員者,得以獎金獎勵之。
  • 十六、核銷及結案:得獎之計劃主持人成果報告,依會計程序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申請獎勵與經費核銷。
  • 十七、本計畫主持人成果類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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