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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063003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8、34點條文;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
  • 伍、附則
  • 三十三、機關或廠商未依本基準辦理者,應檢討有關人員行政責任及廠商 之契約責任。
  • 三十四、開口契約(預約式契約)或經本府核定工程性質特殊。不適用本 基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者,得由機關另訂規定。
  • 三十五、本基準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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