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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法綜字第1123044169號函修正全文45點;並自即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有所依循,以提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辦理本注意事項所訂之法制作業,認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 下簡稱法務局)提供法律意見之必要時,應簽會各機關法制人員表示 意見,並檢附相關會簽意見。 二級機關如未設有法制人員或法制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者,應由其 所屬一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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