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三十八、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 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四十、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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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630374200號函自96年3月29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