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警察執行查扣、保管 及發還證(贓)物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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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偵字第09645706600號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