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結果處置
- 六、執行本作業程序之警察,其所制作相關筆錄、領據(或保管單據)等 文書,應移送各分局偵查隊依法處理或公告。
- 七、執行本作業程序之警察,應按時將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日誌或工作紀 錄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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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刑偵字第09645706600號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