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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524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貳、訓練
  • 四、課程訓練依據本院資深護理師人力供需情況,並完成一六0小時訓練課程,課程內容依 據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綱要及國衛院專科護理師培育專責小組所訂之訓練內 容,並整合本院各醫療科依其專科需要所建議之訓練課程訂定之。
  • 五、臨床實務訓練 臨床實務訓練至少六個月,本院各醫療科應全力配合執行。
  • 六、繼續教育 資深護理師繼續教育學分每人每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
  • 七、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訓練課程內容由本院護理部研擬、醫療科部及護理部執行。
  • 八、專科護理師訓練相關資料彙整後,應提報專科護理師培育計畫暨執業規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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