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524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參、任用
  • 九、任用資格 (一)具有護理師執照。 (二)護理專科學校學歷,並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參加專科護理師 甄審。 (三)具區域醫院(含)以上之臨床實務經驗至少三年。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資格。 (五)考取專科護理師證書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 十、招募方法 (一)內招:資格符合者以約用人員任用,復經考試(筆試或口試)合格後轉置。 (二)外聘:經筆試、口試合格者以約用人員錄用。
  • 十一、職級與津貼 (一)資深護理師考取專科護理師執照者,得以專科護理師職稱任用。 (二)資深護理師之薪資及津貼,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約用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三)資深護理師獎勵金,另行計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