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業務執行範圍
- 十三、資深護理師應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業務,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 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施行,資深護理師不得為之。
- 十四、資深護理師業務執行範圍例示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1.住院或轉入病患完整之身體評估。 2.病史詢問(history taking)。 3.系統評估(review of system) 4.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 5.病歷及護理紀錄等資料建檔。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1.提供病患及其家屬護理指導與諮詢。 2.巡視病患提供護理照護之專業建議。 3.指導護理人員執行臨床護理業務。 4.提供護理人員專科護理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1.執行個案管理工作。 2.協助執行診斷性和治療性之檢查、檢驗等,並依據其結果,適當調整治療照 護計畫。 3.開立護理處置單。 4.監測病患病情、檢驗及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狀況,應立刻通知醫師、相關 單位或逐層通報,做適當之處理。 5.評值治療和照護計畫的有效性,並依病情需求調整更改病人照護計畫。 6.參與主治醫師與住院醫師查房及巡視病患。 7.依醫囑協同護理人員執行必要之處理。 8.協助負責之醫師聯絡及安排檢查、手術排程,並履行知情同意。 9.護送病危患者檢查。 10.開備血單或抽血單。 11.協助製作入院評估、病情之進展狀況及照護計畫之病程紀錄 Progress Note 。 12.執行例行性腦部監測系統檢查及資料收集( TCD、 ICP)。 13.執行專科護理技術。 14.其他經醫師指示之項目(除診斷、處方、病歷記載、手術及麻醉以外之醫囑 )。 15.執行醫師指導之治療與診斷程序、諮商及檢查、協助開立與更改藥物處方、 解釋檢查結果、更改照護計畫及預約門診追蹤時間,並與其他醫療團隊成員 規劃並執行治療性照護計畫。 16.提供急、慢性疾病的照護處理。 17.制定及執行出院計劃,並視需要予以轉介。 18.放置鼻胃管、尿管、動脈導管、週邊靜脈留置管路、灌腸、胃鏡檢查前於喉 頭噴射麻醉劑、洗眼或洗鼻。 19.依醫囑推注靜脈特殊藥物或顯影劑之注射。 20.依醫囑抽取血液氣體標本、抽血或血液細菌培養檢查。 21.依醫囑傷口換藥或滲液培養。 22.依醫囑指示拔除 CVP、 Swan-Ganz、Double lumen、Chest tube、Pig-tail 、 Endotracheal tube、Rubber drain或 Penrose drain等。 23.依醫囑協助插放氣管內氣管或更換氣切套管。 24.沖洗陰道、單純沖洗陰道或依醫囑塞藥。 25.依醫囑協助簡易傷口拆線或表淺傷口縫合。 26.依醫囑協助心電圖檢查。 27.依醫囑協助動脈穿刺。 28.依醫囑開立會診單。 29.轉介病人至特殊專長之醫療或照護服務,以促進照護的連續性。 30.依醫囑協助醫師開立實驗室檢查或放射診斷檢查。 31.其他經醫師指導及同意執行之項目。 (五)緊急救護: 1.執行緊急救護處理。 2.高級救命術(ACLS)執行。 (六)教學: 1.規劃及執行護理在職教育。 2.提供護理新知及相關文獻。 3.負責臨床專科護理教學與指導。 4.制定護理標準及專科護理指導教材。 5.主持個案討論會及學術討論會。 (七)護理研究發展。 (八)品質管理: 1.實施護理品質監測,建立護理技術標準及護理品管指標。 2.實施醫療品質監測,檢查病歷紀錄是否完整。 3.臨床照顧缺失之檢討及報告。 4.瞭解健保相關規定。
- 十五、資深護理師於特殊或急迫情形,得執行醫師口頭醫囑。 口頭醫囑之執行,依院方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口頭醫囑作業規範辦理。
- 十六、資深護理師不得持有及使用醫師之職務章。違反者,將依相關規定懲處。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524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