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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2)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524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陸、服務保證
  • 十七、服務保證: (一)訓練結束後,應切結服務保證至少擔任院區臨床資深護理師或臨床護理人員二 年。 1.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自參訓開始即需完成服務切結保證手續,其服務保 證期間以各階段訓練完成日後起計算至少二年。 2.訓練結束後,若係為院區因素未能派任資深護理師職務時,得改以擔任臨床 護理人員合計至少二年。 (二)課室訓練或臨床實務訓練中途退出者,比照前(一)項原則,切結保證擔任院 區臨床護理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按比例償還已受訓期間的所有費用及薪資(月全薪): 1.受訓期間主動辭職者或遭受辭退處分。 2.受訓期間中途退出或訓練成績不合格,且未繼續擔任並任滿切結保證臨床護 理人員服務期間者;或擔任臨床護理人員服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受處分辭退 者。 3.訓練結束後未繼續擔任並任滿臨床護理人員或資深護理師服務保證期間者; 或切結服務期間主動離職或遭處分辭退者。 (四)切結保證服務期間所擔任之臨床護理人員職務範圍,以急重症單位或病房之臨 床業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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