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輔導婦女安置機構之設立及管理,提供婦女安 置、輔導、親職教育及支持成長等福利措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婦女安置機構,指於本市設立並辦理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 五歲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被迫從事性交易或其他經社會局評估需庇護 之婦女及其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受安置人)安置服務之機構。
- 第 4 條婦女安置機構之安全、衛生及無障礙環境之設置,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 婦女安置機構應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其經營管理行為或 相關活動,不得損害受安置人權益。
- 第 5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立之婦女安置機構,其名稱應冠以「臺北 市立」之文字;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臺北市私立」之文字;本府 委託民間團體營運者,其名稱不冠以市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臺 北市」之文字。 婦女安置機構之名稱,不得與他婦女安置機構之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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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1007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637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