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 十二、本府提供之各項網路與系統之員工使用軌跡及存放資料,管理單位 得因管理需求進行紀錄、稽核、過濾等工作;為確保電子形式軌跡 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本府資通安全及資訊隱私之規定,各 機關因公務需求而有調閱系統使用、查詢軌跡紀錄檔之必要者,應 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各機關因管理資通訊系統所需(如:故障排除、資安稽核、 系統效能監控等),得以申請單敘明申請理由,逕向管理單 位提出申請。 (二)因非屬前款情形之公務需求申請調閱者,應敘明調閱事由、 法源依據及調閱範圍,採公文書以機關全銜發文至管理單位 。前開調閱範圍並應以申請調閱事由之必要範圍為限。 管理單位回復前項第二款之申請,應以機關名義為之;其同意提供 者,應將該資料加密後,以密件方式提供予申請單位。
- 十三、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其他執行管理規範,並依機關流程 簽核發布。
- 十四、員工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 及人事相關規章議處。
- 十五、本注意事項於各機關員工以外之人員,如:駐點廠商、臨時人員等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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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933號函修正第4~8、10、12、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