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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編章節
法規類號
北市34-05-2005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資安字第1113008933號函修正第4~8、10、12、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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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 1
貳、名詞定義 § 2
參、注意事項 § 3
肆、自攜電子設備(BYOD) § 11
伍、附則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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