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資訊安全事件之管理
- 二十九、資訊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一)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處理。 (二)資安事件通報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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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