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業務持續運作管理
- 三十、系統備援及緊急應變: (一)核心資訊系統應建置備援方案並訂定復原程序,如備援演練 程序、系統回復演練程序。 (二)核心資訊系統應定期備份,包括完整系統、系統架構組態設 定及資料。 (三)核心系統復原程序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以確認程序之有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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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