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獎勵及懲處
- 三十一、獎勵及懲處: (一)各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 予獎勵。 (二)各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規範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 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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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