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資訊安全組織
- 三、資訊安全組織: (一)各機關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進行資安責任等級 分級,並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分級辦法」附表一至八之規定事項。 (二)由資訊單位主管(或指派專人)負責推動、協調及督導機關資 訊安全各項事宜;各業務單位主管負責督導所屬之資訊作業安 全事宜。 (三)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使用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 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四)得視需要由資訊單位主管成立跨單位資訊安全推行小組,推動 機關資訊安全作業。 (五)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 負責辦理。未設置資訊及政風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 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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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