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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參、人員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
  • 四、人員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對於可存取機密性與敏感性資訊或系統之人員,及因工 作需要配賦系統特別權限之人員,應加強評估及考核。 (二)人員離(調)職時,應適時取消或調整各項權限。 (三)人員資訊安全相關作業應遵循「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 意事項」。 (四)人員如違反資訊安全相關規定,應依紀律程序處理。
  • 五、資訊安全訓練: (一)各機關同仁應針對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參與資訊安全教 育訓練(教育訓練時數要求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附件一至八所定制度面向「認知與訓練」)。 (二)各機關應加強資訊安全管理人力之培訓,提升資訊安全管理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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