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資訊系統作業安全管理
- 九、資訊系統作業程序及責任: (一)資訊系統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九「資通 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進行系統分級作業,機關並應依據 評估結果,參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十「資 通系統防護基準」進行防護。 (二)測試與正式作業資訊系統應分開處理,避免作業軟體或資料遭 意外竄改或不當使用。 (三)資訊業務委外時,應於事前審慎評估可能之潛在安全風險,並 與廠商簽訂適當之資訊安全協定,將安全管理責任相關事項納 入契約條款。 (四)委外人員資訊系統使用權限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 應立即收回該項權限。 (五)系統文件應予適當儲存與保護。
- 十、日常作業之安全管理: (一)對於資訊系統作業中斷及更正等異常事項,應詳實記錄。 (二)重要資訊系統應隨時監測作業環境狀況。
- 十一、電腦病毒及駭客防範: (一)電腦應設定密碼保護、安裝防毒軟體,並即時更新系統與軟 體漏洞修補。 (二)防毒軟體應更新病毒碼,除線上即時防護外,每月至少實施 一次完整檔案掃瞄。 (三)各機關業管之電腦系統(例如戶政機關辦理戶政業務所使用 之電腦系統)應每年至少實施二次弱點檢核,防止被駭客入 侵而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 十二、稽核存錄: (一)資訊系統應啟動稽核存錄功能,留存帳號登入、登出與特殊 權限使用等電腦稽核紀錄( log)。 (二)電腦稽核紀錄應予妥善保護,防止未經授權之存取、竄改與 刪除。 (三)電腦稽核紀錄應視需求保留,至少應保留六十天以上。 (四)重要系統電腦稽核紀錄得異機備份保存。
- 十三、軟體使用: (一)各機關使用軟體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 。 (二)使用廠商提供之套裝軟體,各機關應儘可能避免自行變更或 修改。
- 十四、個人資料保護: (一)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 人資料。 (二)資訊系統應合理留存個人資料之新增、修改、刪除、資料匯 出、列印等活動之操作紀錄。 (三)處理含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除了執行業務所必要者外,應 避免提供資料整批匯出功能。 (四)任何系統如具個人資料,應考量個資外洩風險,於必要時執 行滲透測試。
- 十五、資料備份: (一)各機關應準備適當及足夠容量(例如硬碟或儲存設備空間) ,定期執行必要之資料及軟體備份。 (二)備份資料應定期測試以確保其可用性。
- 十六、電腦媒體之安全: (一)可隨時攜帶及移動的電腦媒體,於儲存含有機密性、敏感性 或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加密或以密碼保護。 (二)保存重要資料檔案之儲存媒體應以安全之方式保存(例如: 儲存於上鎖之箱櫃)。 (三)儲存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媒體,當不再繼續使 用時,應以實體破壞或燒毀等安全方式處理。
- 十七、資料及軟體交換之安全: (一)各機關間或與往來對象進行例行性資料或軟體交換,得訂定 交換協定將機密性及敏感性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事項 及有關人員責任列入。 (二)電腦媒體運送及傳輸過程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以防止資料 遭破壞、誤用或未經授權之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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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