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網路安全管理
- 十八、網路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 要性,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 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遭 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二)各機關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路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 施,控管外界與機關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及資源存取。 (三)各機關防火牆之管理活動(例如:管理者帳號登入、登出或 網路連線進出規則變更)應留存稽核紀錄( log)至少九十 天;另外,對於通過防火牆之網路連線應留存目的與來源IP 位址、通訊埠等連線稽核紀錄( log)至少四十五天。 (四)使用無線網路得與機關內部辦公作業網段區隔;若需使用於 辦公作業網段應使用身分鑑別、加密機制或其他額外之安全 控管措施。 (五)各單位應注意外來人員使用可攜式電腦或其他資訊設備連結 防火牆之內之網路連接埠,以防止內部資料外洩或資訊系統 毀損。 (六)網路使用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網路使用規範」。
- 十九、全球資訊網之安全管理: (一)各機關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加以 保護免於詐欺行為、契約爭議及未經授權之揭露與修改。 (二)機密性、敏感性及個人隱私資料與文件不得公布於全球資訊 網。但因執行業務致有公布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各機關全球資訊網頁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應參考「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網站資料檢核計畫」辦理。 (四)各機關網頁程式碼應經過測試及弱點修正(含SQL Injectio n 與Cross Site Scripting等弱點),始可公布於網際網路 。 (五)禁止開放網頁瀏覽目錄權限,以避免公務機密與市民個人資 料外洩。 (六)各機關網頁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弱點檢核,防止網頁被駭客 入侵而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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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