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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柒、系統存取控制
  • 二十、存取控制機制:各業務單位應將其存取控制需求,明確告知資訊單 位以利其執行及維持有效之存取控制機制。
  • 二十一、系統存取管理: (一)資訊單位應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並落實使用者 通行密碼之管理。 (二)系統存取權限之配賦,應以執行業務及職務所需者為限。 (三)使用者第一次使用應用系統(AP)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 方可繼續作業。 (四)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執行身分確認程序,方可 再次使用系統。 (五)應視應用系統(AP)特性限定其作業時間,以減少未經授 權人員存取系統之機會。 (六)系統通行密碼長度應至少八碼,並包含英文字母、數字與 特殊符號之組合。 (七)系統帳號應定期更換通行密碼,更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 個月。 (八)系統帳號應避免共用,以利鑑別使用者;若在特殊情況下 需共用帳號,應取得權責單位主管授權,並實施補償性控 管機制。 (九)系統管理者帳號權限應至少每半年實施一次檢討及評估。 (十)系統應有安全身分鑑別及防止暴力破解帳號密碼機制。 (十一)多人共同使用或無人看管之工作站與設備應有適當的安 全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之系統存取。
  • 二十二、網路存取控制: (一)各機關應視資訊系統或服務之性質儘可能限制網路存取之 設備(例如只開放授權之IP位址或網路卡( MAC)、使用 強制性通道存取資訊系統或網路資源)。 (二)各機關對於遠端登入方式作業,應採取特別之安全控管機 制。
  • 二十三、金鑰管理:代表組織身分之加密金鑰應有明確之啟動與止動日期 ,並於可用期間,保護其不被修改、遺失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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