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系統發展與維護安全管理
- 二十四、應用系統(AP)安全規劃: (一)新發展或現有應用系統功能之強化,應於規劃之需求階段 ,即將安全需求納入應用系統功能。 (二)應用系統應能依使用者之角色設定不同存取權限。 (三)應用系統應允許使用者自行選擇及更改通行密碼。 (四)應用系統應具備資料輸入錯誤之更正功能。 (五)使用者之密碼應與應用系統資料分開存放並加密處理。 (六)應用系統設計應使用多層次架構避免外界直接進入資料庫 存取資料。 (七)應用系統應有資料輸入合理性檢驗,以確保資料之真確性 。 (八)應用系統內部作業應建立驗證資料正確性之作業程序,例 如:比對本次開始作業與前次結束作業檔案資料是否一致 、查證系統產生之資料是否正確等。 (九)應用系統設計須設置連線作業時間控制及操作逾時自動登 出機制。 (十)對於高敏感性之資料應於傳輸或儲存過程中以加密方法保 護。 (十一)應視應用系統需求使用鑑別技術,偵測資料內容是否遭 竄改,保護資料內容之真確性。 (十二)應用系統開發環境應特別注意防止遭受惡意程式碼攻擊 ,以避免程式原始碼被感染或植入惡意程式碼。 (十三)應用系統之安全控制措施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 級辦法」之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及附 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要求。 (十四)系統開發應避免將連線密碼直接明寫於程式碼中,且連 線帳號應限制權限,避免使用最高權限帳號,例如:sa 、root、 admin進行連線。 (十五)應要求委外廠商保證交付之系統不含惡意程式如:病毒 、蠕蟲、特洛伊木馬程式、間諜系統等)及隱密通道( covert channel)。,並提供委外廠商保證事項之證明 文件如測試報告等。
- 二十五、系統變更: (一)系統架構、環境變更或線上系統之原始程式碼需要維護時 ,應經過正式核准之程序辦理。 (二)作業系統(OS)及環境變更前,應評估其對應用系統是否 造成負面影響,或產生安全問題。 (三)應用系統軟體更新應建立版本控管機制。
- 二十六、應用系統程式之控制: (一)應用程式館更新,應限於經授權之管理人員始得執行。 (二)應保留舊版程式作為緊急應變之用。 (三)應用程式原始碼之存取應建立安全控管機制。
- 二十七、測試資料之保護:各機關應保護及控制測試資料,避免含有個人 資料之真實資料庫進行測試,例如優先使用模擬資料;如須應用 真實資料,應於事前刪除足以辨識個人之資料並採取適當之安全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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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